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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电子与电气工程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制度


    发布日期:2023-09-01 点击数:

    一、实验人员要增强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和保护国有资产的意识、自觉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有效使用,避免算坏和丢失,一保证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。

    二、由于下列主观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的应予赔偿:

    1.不听从指挥,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的;

    2.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,擅自动用、拆卸仪器设备的;

    3.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机器性能及使用方法,轻率动用仪器设备的;

    4.工作失职,不负责任,操作失误纠正不及时,保管人员保管不当的;

    5.粗心大意,操作不慎的。

    三、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,可按损失价值的酌情减免赔偿金:

    1.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,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;

    2.一贯遵守制度,爱护仪器设备,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;

    3.发生事故后,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,且主动如实报告,认识态度好的;

    4.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,移动易损坏的低值易耗品,一年累计损失在五百元以内的。

    四、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损失的,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,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,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,以吸取教训,提高认识。对于一贯不维护仪器设备,严重不负责任,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;发生事故后故意隐瞒不报,推诿责任,制造假象,态度恶劣的;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;除责令赔偿外,应根据具体情节,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其他责任。

    五、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,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,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,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和处分,并分担赔偿损失。

    六、如发生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事故,必须立即报告有关部门,迅速查明原因,分清责任,提出处理意见,并及时进行处理,上报主管局长,由法制与综合部门,进行立案审查处理,对被盗的仪器设备,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,由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勘查,写出书面证明材料。